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