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