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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