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