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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