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