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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