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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