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