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