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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