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