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