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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