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权利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