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