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