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