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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