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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