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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