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