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