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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