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