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