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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