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