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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