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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