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