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