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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