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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