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