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