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