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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