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