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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