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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