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