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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