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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