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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