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