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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