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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