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