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