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