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