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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