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