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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