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