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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