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