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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