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